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镇****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 月18 日6 时许,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路与**路交叉路口******门前路段,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同行的朋友报警,随后被出警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7.2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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