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53********,汉族,中专文化,云**市生态环境局**局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路**号,现住址广东省罗定**街道**道**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甲}、某{$甲},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其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等的意见,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粤WW****号小型轿车(乘搭其妻子肖某某)行驶至深岑高速往广西方向K220+3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同车道内因拥堵缓行停车由李某某驾驶的粤GM****号小型轿车、由谢某某驾驶的粤B5****号小型轿车、由蓝,某某驾驶的粤QM****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肖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路政人员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协助抢救伤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受损车辆的财产损失,被害人肖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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