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68********,*族,初中文化,住剑阁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5月24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4日10时5分许,张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川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剑阁县白龙场镇向白龙镇小垭村方向行驶,当车行经白龙镇小垭村5组村道左转弯时,相对方向杜某某持D驾驶证驾驶川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王某某也来到此处,在双方车辆会车时,因张某某占道行驶致使杜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坠落至右侧崖下,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张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救治伤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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