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初,崔某某(另案处理)在新乡市注册成立**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在新乡市红旗区**室,新乡市红旗区**室,新乡市红旗区**室设立分部,各部由总监、经理或者副经理、分析师、队长、队长助理、队员组成,分工协作,用虚假身份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利用话术与不特定人员聊天,对不特定人员实施有组织的诈骗活动。被不起诉人常某某2017年5月入职,共获取违法所得35000元,并已全部退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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