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3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101户,2018年9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份期间,在青岛市黄岛区复盛大酒店内,孟某某利用在酒店开足疗保健店的便利条件,制作房间内宣传摆台和收款二维码,后与范某某协商后,其通过网上招集张某、“珍珍”、“冰冰”、“玲玲”等多名卖淫女到该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等条件,并从卖淫所得中赚取五分提成,共非法牟利三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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