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社区**组,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贷”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介绍被害人戴某某、刘某某在杨某某等人处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杨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金某某、钟某某、周某某进行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戴某某被诈骗的金额未达到诈骗罪构罪标准;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及被害人金某某、钟某某、周某某被敲诈勒索的过程及金额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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