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3********,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医生,住剑阁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川H58***号小型轿车搭乘其父亲罗某丙,自广元市沿542国道往旺苍县方向行驶,14时许行驶至542国道57km+875m处(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1组),将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杨某甲撞上,造成被害人杨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留在原地保护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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