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密山市**车队工人,住密山市**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黑G****0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密山市密山镇广安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长安一号小区北侧交叉路口红绿灯东侧50米处时,与同方向前方推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69岁)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后经密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被运动的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正侧位照片、网上比对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抢救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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