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平台账号5253****)伙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顾某某(均另处),以“小小敏**”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崔某某等人34782.6元。
本院认为,叶某甲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赃,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