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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严良杰,陕西省商南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刘某某驾驶陕E****3号自卸低速载货车在商南县**镇**路**组**段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沿该路段由南向北直行张某甲驾驶载有张某乙、李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受伤,二车受损,张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李某某、张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生前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6万元,已赔付到位,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张某乙的死亡进行经济赔偿,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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