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徐凌浩,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弄**幢**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凌浩涉嫌诈骗、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徐凌浩租奔驰车假装成大款,然后同陈某某谈恋爱,以此取得对方信任后,叫陈某某从支付宝“借呗、花呗、中邮、安逸花、苏宁”等网贷平台贷款出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转账给被告人徐凌浩,然后被告人徐凌浩以发工资的方式诱惑,向陈某某继续借款。一段时间后,陈某某介绍其朋友刘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徐凌浩认识,被告人徐凌浩以同样的方式向刘某某等人借款,并按时支付了本金及工资。后徐凌浩租豪车和别墅假装成有钱人,取得陈某某和刘某某等人的信任后,徐凌浩叫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帮其找朋友以“租支付宝”的形式在各个贷款平台贷款出来借给被告人徐凌浩,并向陈某某、刘某某等人承诺每介绍一人都给介绍费。后刘某某的朋友在其朋友圈内晒所发的工资截图,其朋友圈内的朋友看见后,有人也用自己的支付宝向各个平台贷款出来交给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再转给徐凌浩。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徐凌浩总共诈骗受害群众达70多人。经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贡分所鉴定:报案投资金额为7743848.27元(大写:柒佰柒拾肆万叁仟捌佰肆拾捌元贰角柒分),其中:予以确认的投资金额为7138435.07元(大写:柒佰壹拾叁万捌仟肆佰叁拾伍元零柒分),无法确认的投资金额为605413.20元(大写:陆拾万零伍仟肆佰壹拾叁元贰角正)。经审查后确认的投资金额为6788435.07元(大写:陆佰柒拾捌万捌仟肆佰叁拾伍元零柒分)。
另查明:2018年4、5月期间,被告人徐凌浩虚构自己的哥哥开了一家豪车俱乐部,有便宜的车要出售,暗中向租赁公司租车三辆(两台奔驰,一台奥迪),骗得刘某某等人信任后,骗取刘某某70000元、李某某150000元、曾某某100000元购车预付款。
以上共计骗取金额为710843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3)人口信息;
(4)车行授权委托书、租车说明、租车合同及相关手续;
(5)投资人报案登记表;
(6)房屋租赁合同;
(7)鉴定聘请书;
(8)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2.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陶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凌浩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凌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凌浩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郁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凌浩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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