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兵检八分院公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0********,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布拖县**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8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强制隔离戒毒,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9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6日、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11月13日分别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吴某某为了贩毒各自筹备资金6万元人民币,吉某某出资3万元并负责联系毒品海洛因,吉某某告知上线且某某需要毒品海洛因,且联系好了买家,由且某某再将吉某某购买的毒品零散的卖出,且某某联系云南景洪的上线。3月3日且某某的上线包某某(音)从云南景洪通过圆通快递将毒品海洛因藏在手提包的夹层中寄出。3月6日且某某与吉某某从成都乘坐飞机到乌鲁木齐,杜某某乘车到乌鲁木齐机场接二人回**团取货,后包某某派赵某某赶往新疆石河子市**团、沙湾县专门收取包裹,再由赵某某将取得藏有毒品海洛因的包裹送给且某某,交给下线并收钱。3月7日17时许,赵某某在142团宏运商店圆通快递收取快递后,被侦查人员抓获。经检查,包裹手提包中藏有两包灰白色粉末物,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包毛重分别为586克、562.6克,净重528.2克、490.2克,净重共1018.4克。2018年3月14日经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对该物品进行鉴定,赵某某从**团宏运商店圆通快递收取的快递包裹夹层中的灰色粉末物为毒品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1.49%、53.01%。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且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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