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兰某
王忠平
卢文清
许雪娟
邓力玮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阳江学校
黄海
刘鹏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兰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文清。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忠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志愿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雪娟。
委托代理人邓力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阳江学校。
法定代表人周立锋。
委托代理人黄海。
委托代理人刘鹏。
上诉人洪兰某、卢文清因与被上诉人许雪娟、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阳江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琼中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洪兰某、卢文清与许雪娟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许雪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三、琼中县阳江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洪兰某、卢文清与许雪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由于双方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即开学时洪兰某、卢文清以100元作为住宿费,往后每个月以350元作为伙食费,交给许雪娟,许雪娟在正常上学期间为卢云水提供住宿和伙食。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是复合形合同,既存在租赁、监护、服务多重法律关系。原审认定仅是租赁关系,与双方之间的协议相冲突,显然不当,应予纠正;
二、关于许雪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卢云水在2014年6月30日(周一)上午,放学回到被告许雪娟家吃过午饭,后擅自离开宿舍,与其父亲卢文清借车,与朋友去加喜河水电站下方河段游泳,不慎溺水死亡。作为监护人卢文清明知卢云水已离开宿舍,对卢云水去向不闻不问,将车交给卢云水,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许雪娟的监护职责已交还给卢文清,因此,其行为与卢云水溺水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许雪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关于琼中县阳江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卢云水生前系琼中县阳江学校初中一年级(3)班走读生,而非住校生。卢云水外出游泳不慎溺水死亡时间是在当天上午放学后13点45分,该时间属于学校正常作息时间范围,琼中县阳江学校在卢云水溺水死亡以及在管理上没有过错。因此,被告琼中县阳江学校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洪兰某、卢文清上诉主张原审认定其与许雪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监护关系而非租赁关系的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认定双方之间是租赁法律关系不当,应予纠正;但上诉请求许雪娟、琼中县阳江学校承担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民事责任,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鉴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3.7元,由上诉人洪兰某、卢文清负担,多付的5422.3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洪兰某、卢文清与许雪娟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许雪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三、琼中县阳江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洪兰某、卢文清与许雪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由于双方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即开学时洪兰某、卢文清以100元作为住宿费,往后每个月以350元作为伙食费,交给许雪娟,许雪娟在正常上学期间为卢云水提供住宿和伙食。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是复合形合同,既存在租赁、监护、服务多重法律关系。原审认定仅是租赁关系,与双方之间的协议相冲突,显然不当,应予纠正;
二、关于许雪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卢云水在2014年6月30日(周一)上午,放学回到被告许雪娟家吃过午饭,后擅自离开宿舍,与其父亲卢文清借车,与朋友去加喜河水电站下方河段游泳,不慎溺水死亡。作为监护人卢文清明知卢云水已离开宿舍,对卢云水去向不闻不问,将车交给卢云水,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许雪娟的监护职责已交还给卢文清,因此,其行为与卢云水溺水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许雪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关于琼中县阳江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卢云水生前系琼中县阳江学校初中一年级(3)班走读生,而非住校生。卢云水外出游泳不慎溺水死亡时间是在当天上午放学后13点45分,该时间属于学校正常作息时间范围,琼中县阳江学校在卢云水溺水死亡以及在管理上没有过错。因此,被告琼中县阳江学校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洪兰某、卢文清上诉主张原审认定其与许雪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监护关系而非租赁关系的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认定双方之间是租赁法律关系不当,应予纠正;但上诉请求许雪娟、琼中县阳江学校承担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民事责任,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鉴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3.7元,由上诉人洪兰某、卢文清负担,多付的5422.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秋芸
审判员:符强
审判员:王思霖
书记员:陈进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