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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1501、1519、1533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3130984K。
法定代表人:陈万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亚,曹宇坤,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09808X。
法定代表人:韦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春来,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5单元15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25183L。
法定代表人:蔡宗程,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送达过程中,先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通过法院专递向第三人贵州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因无法送达被退回;后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向第三人住所地送达未查找到第三人。因无法对第三人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 谢靓
审判员 艾贻学
人民陪审员 古红敏

书记员: 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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