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央秋。
被告(反诉原告):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某市。
法定代表人:郑旭,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6日以双方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两反诉原告于2020年1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05元,由原告上海潍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上海朗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某朗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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