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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西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上海某某西服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西服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西服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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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莉独任审判,于
2013
2
19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已妥收,价款理应及时给付,现被告拖欠货款不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系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西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91750元。
如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3.75元,减半收取1046.88元,财产保全费937.50元,合计诉讼费1984.3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此款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已妥收,价款理应及时给付,现被告拖欠货款不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系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西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91750元。
如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3.75元,减半收取1046.88元,财产保全费937.50元,合计诉讼费1984.3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此款交付本院)。

审判长:周莉

书记员: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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