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凌金妹,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信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陈荣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农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信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9年1月2日,上海农某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农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211元,减半收取计33,605.50元,由上海农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家正
书记员:张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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