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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郭某某等与杨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68岁,汉族,原住阿克苏市城市花园*******室,现住址不详。被告:杨某,男,38岁,汉族,原住阿克苏市城市花园*******室,现住址不详。

原告丁某某、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据原告丁某某、郭某某提供被告杨某某、杨某的住址找不到被告,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20元,退还原告丁某某、郭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彦廷

书记员: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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