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器具备便捷、快速及专业的功能,能够有效辅助用户计算因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残疾赔偿。
1. 医疗费:《人损解释》第6条第2款: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查看法规]
2. 护理费:《人损解释》第8条第2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重庆市标准为120元/天。 [查看法规]
3. 营养费:《人损解释》第11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查看法规]
4. 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第10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重庆市标准为60元/天。 [查看法规]
5. 误工费:《人损解释》第7条第2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重庆市标准为100元/天。 [查看法规]
6. 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查看法规]
7. 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第12条第1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重庆市标准为49778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查看法规]
8.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查看法规]
9. 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第15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重庆市标准为49778元),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查看法规]
10. 丧葬费:《人损解释》第14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重庆市标准为7264.0元),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查看法规]
11. 精神损害赔偿金:参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查看法规]
12. 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第17条第1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重庆市标准为31531.0元)。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查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