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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曾某某在南丰县城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更为公平合理。曾某某有固定收入,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了误工费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关于是否应当预留他人份额的问题。毛剑波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财保长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一审判决财保长汀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曾某某74,766.1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5,914.48元。由此可知,无论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份额在一审判决中均没有用尽,案外第三人揭毛仔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侵害。综上所述,财保长汀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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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杨某某、龙岩市兴新特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方对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采信。被告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保公司提出原告黎某某的伤残鉴定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要求重新鉴定,因其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故本院不予准许。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即本案原告黎某某先请求保险人先支付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赔偿权利人再请求保险人应按照三责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在获得以上两项保险理赔后还有其他损失的,由事故车辆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提出原告黎某某父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但未提供证据,故被告人保公司辩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黎某某只提供了其购买电动车的发票,未提供修理电动车的修理清单和修理费发票,且被告人保公司未对该电动车进行定损,故原告黎某某要求赔偿电动车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黎某某虽然提供了贵溪市天禄镇天禄村民委员会证明,但该证明只是说原告黎某某在兴业铜材料上班,但未说明兴业铜材料公司全称,且兴业铜材料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黎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故原告黎某某的误工费应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农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黎某某因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费用为:1、残疾赔偿金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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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某等与罗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吉安路通公司员工李建铭驾驶赣D×××××专项作业车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危险警示标志,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李某某在泉南高速路面对已发生交通事故停于慢车道上的闽F×××××号中型厢式货车进行排障作业,原告刘某、李某某均不负此事故责任,闽F×××××号中型厢式货车方亦不负此事故责任。故本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基本予以采信。两原告虽是乘坐赣D×××××专项作业车到达事故现场,但下车后在路面进行排障作业发生交通事故,两原告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换为车下人员,因赣D×××××车辆驾驶人李建铭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该保险公司辩解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罗某某驾驶的川S×××××/川S×××××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达州分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闽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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