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人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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