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武平县城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持电话,当行至**街道**路**号门前路口时,因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低头放置手机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碰撞人行横道上行走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3日死亡的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767487.14元基础上,额外支付89487.14元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钟某某、连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事发路段监控光盘一张;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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