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过失犯罪、初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