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昵称“杨姐”在微信上建立了“共和国之辉”微信群。之后,其纠集38人进入该群中,并通过在“兴动棋牌”软件上注册代理商、推送“兴动棋牌”APP软件、购买使用“通用卡”在软件“兴动棋牌”上建立麻将房间、再把房间号发送到“共和国之辉”微信群、利用“兴动棋牌”计分规则确定输赢方法,组织群内成员进行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每局8元桌费名义进行抽头渔利,经审查,杨某某在网上聚众赌博非法渔利11,83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上缴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