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抵押借款行为,属于民事纠纷,韦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尚未达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立案标准,故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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