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此次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履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此次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履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此次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履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此次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履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此次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履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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