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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村**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时47分许,周某某驾驶鄂B*****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大冶市**办事处**村**路段,将道路上同向行走的行人左某某撞伤,左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回到家中于11月17日23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周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6万元,双方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调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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