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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宋红某、邱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邱某、茹荣伟出具的《担保函》均系复印件,被告邱某、茹荣伟不认可其真实性,法院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即便三被告出具的《担保函》真实性可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三被告同意债务人皋鑫公司将涉案20万元投资款债务转让给张之华,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并支付律师调查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宋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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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斯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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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争议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敏书记员:陈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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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帆与安某财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陈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借服务协议》及《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转让人声明-收款说明-承诺函》、《回购协议》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争议在于就编号XXXXXXXXX的《出借服务协议》涉及的200万元资金,原告是否已履行出借义务。根据《份额转让补充协议》及《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原告的出借资金来源于其向被告陈某转让的其在宝望投资中心的财产份额。原告已向本院提交其向宝望投资中心转账付款的银行明细,被告认为原告不是宝望投资中心的合伙人,故无权转让财产份额,对此本院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订立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基金成立公告》确认了原告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及预期年化收益率,并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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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13,8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8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13,800元,并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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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孙向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陈某表示涉案房屋没有过户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但陈某系非本市户籍人员,其家庭在沪购买住房应当符合相关条件。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在与毛少霞、林天纯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或在2015年7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系争房屋时已经具备购房资格。毛少霞和林天纯亦确认当时与陈某约定两年后过户是因为签合同的时候陈某没有购房资格。因此,在本院查封系争房屋时,系争房屋未能过户系陈某自身原因所致,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由陈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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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与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点荣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点荣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案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和《担保承诺函》是否有效;三、点荣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认为点荣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设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要理由如下:根据《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点荣公司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且浙江蜜瓜公司在点融网平台上的借款金额已超过了《网络借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上的借款上限。对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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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某某与上海大不同天山茶城有限公司、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原告于2004年2月、2014年11月分别出借给陆铃500,000元,合计1,000,000元,并因系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苏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该案一审、二审中,被告苏某某提出其中2004年2月的借款已转为单位借款的抗辩,并提交了本案中的2009年4月1日的借条、《大不同集团收款收据》等作为证据,法院将此作为争议焦点之一,认为被告苏某某的抗辩难以成立,并对包括2009年4月1日有无还款、2009年4月后原告收取利息在内的事实及认定作了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06年10月20日向被告大不同茶城出借500,000元,并提供了出借款项的凭证及被告大不同茶城认可的收据,同时表示该笔借款经过2009年4月1日转借给被告苏某某、又于2016年11月30日转借给被告大不同茶城。两被告一方面将前案中被告苏某某提出的辩称意见继续作为本案的抗辩意见,另一方面却未对存在2009年4月1日、4月3日两份借条作出合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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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务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嗨哩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有明确的主张。嗨哩公司在起诉状中对于款项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表述,通过一审法官在庭审中询问,嗨哩公司明确将该笔26万元款项定性为借款,一审法院据此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嗨哩公司在二审中又变更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于法无据。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中,嗨哩公司作为一审原告需要对借贷关系的主体,双方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等事实举证加以证明,但是嗨哩公司对此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嗨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9元,由上诉人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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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妹与胡志军、陶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X弄,并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综上,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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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现原告调低了计算标准,主张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0月5日起的逾期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金额未超过律师收费的相关标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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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轻工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上海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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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与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点荣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点荣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案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和《担保承诺函》是否有效;三、点荣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认为点荣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设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要理由如下:根据《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点荣公司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且浙江蜜瓜公司在点融网平台上的借款金额已超过了《网络借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上的借款上限。对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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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1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现经司法鉴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委托放款协议书》中“韩某2”的签名字迹均非韩某2本人所签,上海银行贷款直接发放至王某某账户,韩某2未收到过任何售房款,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王某某并非韩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与韩某2之间并无办理产权过户的合意。王某某自认2005年3月1日其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为帮助韩1及苗某套取银行贷款,其未支付过购房款,亦未实际占有过系争房屋,合同双方并无真实交易房屋的意思表示,实为虚假交易。王某某主张韩1与苗某通谋,参与了系争房屋过户过程,并实际取得了银行贷款435,000元,韩某2对房产过户知情并同意,但王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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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郑金某认为其所收取徐某的200万元系杭州休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款,但对于其所出具的借据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对郑金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及确认的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方式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郑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上诉人郑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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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与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点荣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点荣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案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和《担保承诺函》是否有效;三、点荣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认为点荣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设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要理由如下:根据《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点荣公司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且浙江蜜瓜公司在点融网平台上的借款金额已超过了《网络借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上的借款上限。对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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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张某与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点荣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点荣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案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和《担保承诺函》是否有效;三、点荣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针对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吴某某和张某认为点荣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设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要理由如下:根据《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点荣公司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且浙江蜜瓜公司在点融网平台上的借款金额已超过了《网络借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一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上的借款上限。对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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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某某的本案民事起诉,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吴某某上诉主张原审裁定错误,并无依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叶绵绵 审判员:武之歌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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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争议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为签约地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敏书记员:陈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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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邬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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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忻某某、沈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沈某1所借的钱款有原告、沈某1书写的协议书、欠条、民间借款协议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立据凭证为原告持有,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予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持有沈某1书写的协议书、欠条、民间借款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民间借贷协议书因撕毁可以推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被告的推断无事实依据,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就系争主张进一步充分举证,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沈某1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涉及还款金额,原告自认2006年9月在双方协议后已收取沈某1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现在借款总额中予以抵扣,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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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争议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为签约地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敏书记员:陈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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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尹理坤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张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作为债权人的中行南汇支行行使担保物权对法院处置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未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本案中,中行南汇支行与张婧婧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订立履行该合同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浦东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89194号民事判决亦确认中行南汇支行的上述债权在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故黄浦法院据此作出的分配方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司某某、尹理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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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载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沈某是否结清所使用的沈某宁波银行卡内贷款50万元有争议。考虑到沈某并非从自己账户转账还款,还款当日沈某确实又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转入还款账户徐某账户,徐某亦非本案当事人且该50万元贷款是否认定为沈某还清也并非本案必需查明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处理,双方当事人如就此仍有争议可另行提供证据主张权利。  审理中,原、被告补充确认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支付原告3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借贷关系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借贷合意;二、钱款交付。关于借贷合意,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现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双方未就所涉款项形成书面的确认,被告抗辩上述转账系双方合作从事对外资金出借业务,然被告现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于多次法庭审理陈述中均自认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自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21日每月固定向原告付款3500元左右,亦符合民间借贷交易惯例中定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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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和季晨艳分别付款25万元,被告确认季晨艳代表其收款,故认定被告收到原告50万元。涉案银行汇款凭证中的“摘要”“附言”均为“借款”,可以初步证明原告的付款属于向被告的出借款。被告抗辩上述付款为原告的投资款,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关系、未举证证明其收款具有其他合法依据,故被告应当承担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收款不属于其向原告的借款的法律后果。被告否认出具涉案借条,但被告本人在本院要求下未到庭参加庭审、未提供笔迹鉴定材料,故被告应当承担不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条不是由其出具的法律后果,可以认定被告出具了涉案借条。根据上述判断,结合被告确认其在收款后曾向原告付款但已经记不清付款数额、用途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1.50%计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条未明确借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借款未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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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韩国庆、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并于同日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判决生效。现周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泳雷书记员:高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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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韩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被告向案外人金某1借款并出具借条,金某1向被告交付资金100,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后原、被告及金刚金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及还款计划协议,系三方对涉诉债权转让的确定,原告作为新的债权人参与涉诉债务。该协议载明的内容对原、被告产生效力。因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出借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要求依借条约定支付剩余利息,且给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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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鹤群与崔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的加入一般须以合同为之,债务加入协议既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还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原告与案外人冯津、第三人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黄浦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案外人冯津、第三人冯建华应根据该民事判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后,案外人冯津去世,被告向原告承诺案件申诉抗诉后若维持原判,第三人冯建华所欠原告的一切债务由其承担偿还。现第三人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按该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系以债务加入形式承担债务,故本院确定被告对黄浦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第三人已归还的48,000元为利息,因该金额不超过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范围,也符合法律关于还款先抵充利息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款可在履行时予以抵充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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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可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7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事实,亦可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7万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77万元,因对其中7万元的借款是否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等,原告未能举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某共同承担7万元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两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7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某某对另外的7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两被告就17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的抵押权成立。但因原告出借给张某某的7万元借款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故原告对该7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涉案房屋向两个债权人抵押,应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支行抵押登记在先,故由其优先受偿,而后才由本案原告受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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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顾某某与柴伟民、罗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买卖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现周某某、顾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浦东法院执行,并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故顾某某、周某某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审理中,柴伟民抗辩从未委托周某某、顾某某代为偿还招商银行的债务,本院认为,周某某、顾某某作为系争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在系争房屋交易出现障碍时,将剩余房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并无不当,对柴伟民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作为卖方,柴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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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樱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厚谊俊捷国际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与樱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厚谊俊捷国际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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