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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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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向某甲、严某甲强迫交易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向某甲、严某甲强迫交易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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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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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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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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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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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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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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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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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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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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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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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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