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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程海军、鹤壁市嘉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程海军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陕E9A786轻型货车乘坐人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程海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被告程海军系石国气的雇佣司机,被告嘉运公司系豫F6555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F8978挂)的挂靠单位,应当对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赔偿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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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程海军、鹤壁市嘉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程海军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陕E9A786轻型货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程海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被告程海军系石国气的雇佣司机,被告嘉运公司系豫F6555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F8978挂)的挂靠单位,应当对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赔偿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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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鹤壁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原告主张赔偿30%,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许。将原告损失分析如下:医疗费63872元,有证据支持,应予认定。误工费,原告因伤致残,误工期限应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38天。误工标准,原告租种近100亩土地种植,劳动强度较大,应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117元/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原告主张由其妻子及母亲护理并无不当,其主张妻子日工资117元偏高,应参照山东省居民标准每日62元计算为宜。原告母亲护理标准参照护工标准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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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事发路段的工程承包方,理应在其开始施工至所承建的工程验收完毕移交发包方的期间,对所承包的工程的安全保障及避免因其施工行为而可能发生的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保障和避免义务。本案中,被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被告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处承建原告事发路段的工程建设(该项工程内容包括窨井),在工程建设完毕移交被告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之前,被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建设者,理应对该工程(包括窨井)尽到管理职责。庭审中,被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也未证明原告对其受到的伤害具有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在被告工程尚未交工期间坠入窨井受伤致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事发时,被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向被告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移交工程,被告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尚未对该工程(包括窨井)发生实际管理,对其不具有管理义务,因此对原告坠入窨井受到伤害产生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经本院核查有效票据,依法可以确认的医疗费共计14303.48元,因其中4269.7元已通过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补偿,被告河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必再行赔偿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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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与张皓翔、张某某、杨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伤残赔偿金的标准问题。2、阳某财险临汾支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对于伤残赔偿金的标准问题,阳某财险临汾支公司上诉主张,原判依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伤残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参照《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晋公交管(事)[2017]15号关于转发山西省2016年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山西省统计局今年未公布山西省2016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该通知提出,各地在调解时,可参照山西省2016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调解。该通知并不违背法律,原判在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山西省2016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49元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变更。对于鉴定费及诉讼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阳某财险临汾支公司认为,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依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该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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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宋全会、贾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XXX与被告宋全会之间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宋全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本院对该认定意见予以采信。宋全会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宋全会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XX的损失应先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XXX要求宋全会、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予以合理支持。X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贾莹莹对其损失的发生有过错,要求被告贾莹莹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宋全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辩称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XXX的损失经核算如下:1、医疗费:1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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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机陈秀梅与原告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秀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事故车辆豫N×××××号小型轿车在天安财险鹤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蔡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天安财险鹤壁中心支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依照法定赔偿项目、标准,本案原告蔡某某实际遭受损害的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758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9天×50元天)、营养费180元(9天×20元天)、护理费302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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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申某某、鹤壁恒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原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鹤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鹤壁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鹤壁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鹤壁支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因无证据,不予支出。原告住院期间有7天无人,应系挂床,故其实际住院应为6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200元;原告张某户口虽为农民,但其能够证实在城镇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且居住在城镇已达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52304元。原告出院、作鉴定、确需支出交通费,故根据实际情况以给付原告500元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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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齐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不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齐某某驾车在公路行驶时,因违反相关法律,造成原告受伤,经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各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齐某某驾驶的豫F×××××号货车在被告安某财险鹤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安某财险鹤壁中心支公司应在豫F×××××号货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先予赔付。原告所余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被告齐某某对原告王某某因本事故所受损失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虽然被告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且原告系农民,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有能力从事农业劳作,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关于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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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熊某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大队京山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反光标示污损,影响了后车驾驶员李某某的操作和判断;且被告张某某存在严重超载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本院对被告张某某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与被告熊某从系雇佣关系。经本院查实,事故车辆鄂M×××××车系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19日在被告熊某从处购买,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但未办理车辆转让过户手续,鄂M×××××车实际由被告张某某控制、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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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郭某某等与徐某、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如下认定:被告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让行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被告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仰菊英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夫妻两人跟随儿子郑建文在湖北省安陆市丰达国际城小区17栋1单元401室房屋居住生活、工作多年,其主要消费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安陆城镇,且其已完全融入安陆城镇生活,因此,原告仰菊英诉求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计算。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其辩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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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霍某某、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原、被告都无异议,应作为确定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该责任书认定原告陈某某不付事故的责任,被告霍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关于原告陈某某的损失,医疗费按照医院收费收据确认,为10881.89元;误工费22580元/365天X16天=990元;护理费22580元/365天X2X90天=111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50元×16元/天=800元;营养费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酌情确定为30元/天×1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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