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都某某肇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不起诉人都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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