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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之诉,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侯某某与高某乙负事故同等责任。故,综合考量本案事故成因后确定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侯某某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民事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高某乙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与其姐高某乙同时损伤,经其共同法定代理人同意,在高某乙诉讼案件中优先使用了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将用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原告在抢救治疗期间,经原告法定代理人申请,第三人徐州紫金财保公司为原告垫付抢救费18487.94元,根据其双方的协议,原告应在应得的赔偿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徐州紫金财保公司的垫付款。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6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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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天豹运输三分公司客车,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乘坐的宁A×××××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从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0月12日住院治疗84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天豹运输三分公司已经支付,原告出院后还进行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4840.4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8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后经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与营养期、休息期和护理期,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协商确定残疾赔偿金系数为27%,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规定,根据2018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9472.3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59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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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原告伤残等级、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时限和相关标准,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31288元、误工费725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均未超过规定数额,本院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住院治疗时间和相关标准确定为120元。原告因治疗、鉴定而分别支出的医疗费2578.14元、鉴定费2300元,均系本次事故造成,本院予以确定。原告为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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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肖某某、吕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吕卫兵驾驶的豫QB3098、豫QC920挂与王某乘坐的晋DA168号小型客车刮碰致王某受伤的事实清楚,原告王某有权请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豫QB3098、豫QC920挂重型货车在人保财险遂平公司投有两份交强险和限额为5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先由人保财险遂平公司在交强险的各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费用由肖某某赔偿。根据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吕卫兵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人保财险遂平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人保财险遂平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费用中医疗费已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故原告本次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人保财险遂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应由人保财险遂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吕卫兵受雇于肖某某为肖某某开车,吕卫兵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肖某某承担。关于医疗费,王某的医疗费为2933.61元,有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为证,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王某为农民,无固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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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罗某某等与李三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三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二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证据,本院确定二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一)方某某1、医疗费(含后期治疗费):22899.77元;2、营养费:19天×10元=19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80元=1520元;第1—3项合计为24609.77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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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张某某、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邱某某与张某某、河南留长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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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权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权某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天安财险宿州公司签订的2014皖宿州农机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赵权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照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后,由于投保两份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原告赵权某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元内予以赔付,经鉴定原告赵权某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则残疾赔偿金应按河南省农村居民2016年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计算20年,伤残系数为10%,计款23393.48元(11696.74元/年×20年×10%),由于残疾赔偿金已超过20000元的保险限额,则被告天安财险宿州公司应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元内赔付原告赵权某20000元。关于被告天安财险宿州公司要求对原告赵权某的伤情按照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约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偿。本院认为,被告天安财险宿州公司的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附表1中《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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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连成诉被告李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陈连成驾驶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陈连成受伤、两车辆损坏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因交警部门无法确定本次事故的责任,本院推定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英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陈连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英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陈连成及被告李某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连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陈连成为农业家庭户口,相关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另被告英大保险公司虽在开庭时对原告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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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胜利诉被告李想、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想驾驶车辆与原告徐胜利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徐胜利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徐胜利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想负事故次要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徐胜利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合理损失,因李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损失由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徐胜利赔偿。原告徐胜利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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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山与李某、牛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驾驶豫Q×××××轻型厢式货车与同向原告张保山推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张保山受伤。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牛兰某辩称,被告李某借用其车辆拉东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肇事车辆所有人牛兰某不存在过错,亦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牛兰某垫付医疗费用因其未提起反诉,且被告牛兰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对其垫付医疗费用,本案不作处理,被告牛兰某可另行主张权利。由于肇事车辆豫Q×××××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阳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阳光公司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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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坡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坡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被告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王某坡受伤,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某坡负次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刘某虽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审查,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该事故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鉴定意见书系本院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取鉴定机构作出的,且该鉴定意见书并无违法和违规之处,因此,对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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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肖某某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明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且事故发生后陈明宇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责任适当,原、被告各方对此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豫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长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五原告请求由长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范某某损失:1、医疗费:26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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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黄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使黄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肇事车在安某财险河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安某财险河南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及其子女黄佳鑫、黄一迪身份虽为农业户口,但根据黄某某在原审中提供的购房协议,驻马店市园林小区安心安居物业有限公司、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民委员会、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驻马店市第十中学、驻马店市第二十四小学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及其子女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消费地在城镇。原判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黄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安某财险河南公司上诉称应按农村的赔偿标准计算黄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损失数额,理由不足,对其上诉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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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保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余保成相撞,致余保成受伤及眼镜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权责任人王某应对余保成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及出借人张高峰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华农财险河南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华农财险河南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余保成赔偿。余保成的伤情经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鉴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余保成的损伤结果评定为十级伤残。华农财险河南公司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在原审中对余保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经原审法院准许,在原审法院技术室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事宜时,因华农财险河南公司不予配合致使该鉴定无法正常进行而被退回,应视为华农财险河南公司自动放弃了该重新鉴定。二审中,华农财险河南公司又申请对余保成的伤残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原判认定余保成构成十级伤残并支持其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并无不当。华农财险河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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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于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不成立,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本院认为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予以采信。2、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8月4日23时10分,被告于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汝南县××办事处××段时,与前方原告刘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刘某某及乘车人付毛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于某违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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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学中与强某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强某某驾驶豫Q×××××号车辆与康学中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康学中受伤,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康学中负事故次要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凭,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故成因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应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应依法在豫Q×××××号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强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康学中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强某某辩称原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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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宋秀山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祝军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宋秀山二人不负事故责任。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书事实清楚,认定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祝军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陕A×××××号轿车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首先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祝军立赔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对郭某某的伤残鉴定等级及宋秀山的车辆损失鉴定评估结论和对原告住院天数有异议,不认可,但未申请对对郭某某的伤残鉴定及宋秀山的车辆损失和原告的住院天数进行鉴定评估,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郭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29809.3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证,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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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生、付某某等与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闫某某雇佣的司机闫红星驾驶持A2证驾驶豫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QK08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原告李永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的无牌四轮拖拉机及步行人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原告李永生、付某某受伤,对此有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据,且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豫Q×××××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豫QK08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永生、付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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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砖头、羌铁钢等与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该事故经上蔡县交警大队认字【2017】第4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穆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且未确保安全车速,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羌砖头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肖胖妮无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事故责任,以穆某某、羌砖头分别承担80%、20%的事故责任为宜。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原告所居住的蔡都××武庄村武庄,已纳入城镇一体化管理,其请求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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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魏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人身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该事故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7】第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减速慢行,未停车瞭望,且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刘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车辆实体损失费、车损鉴定费、停车费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某住院天数,其提供的病历显示,存在挂床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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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喻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并据此确定被告喻文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原告夏某请求被告喻文某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夏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发票,为41769.51元,原告请求41439.51元,以其请求为准;2、误工费,从原告受伤至定残前一日共124日,根据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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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焦东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焦东月驾驶所有的豫Q×××××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事实清楚。河南省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焦东月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按法律规定由责任人按责任大小予以分担。由于被告焦东月为豫Q×××××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焦东月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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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田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田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豫R×××××号东风日产轿车在被告阳某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阳某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田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给其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以居民服务业的工资标准计算为宜,护理人员为一人,误工日酌定100天。经依法核算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25536.83元【(10853元/年×20年×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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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中、会青兰等与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以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对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处理并无不当之处,应予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十九条(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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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园与袁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刘齐争、王某根据事故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刘齐争在浙商财险新乡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浙商财险新乡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刘齐争应依据事故过错程度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依据事故过错程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王某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王某应承担责任部分应由其监护人即王三、冯毛妮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二轮摩托车车主袁某将二轮摩托车交由没有合法驾驶资的王某驾驶,对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故袁某对王某应负责任部分及王三、冯毛妮共同承担责任部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梦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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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邝家乐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损害时,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该事故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7]第4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邝吉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超速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戚某、邝高产无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马云飞作为豫Q×××××小型轿车的管理人,明知被告邝吉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该车借给其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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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任翔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117272017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翔宇、雷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故原、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原告雷某某请求的各项赔偿:1、医疗费,以汝南骨科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数额为18674.1元;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时间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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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余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人身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该事故经上蔡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上公交认字(2017)第2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余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龚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事故责任,以原告龚某某、被告余某分别承担20%、80%的责任份额为宜。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原、被告提供的正规发票计算为41664元;2、护理费,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住院天数,即27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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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某、驻马店市金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周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实际车主周某某和挂靠单位金某公司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按票据计算为43782.26元,后续治疗费按照鉴定结论酌定为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150元(50元×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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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金与宋保国、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宋保国驾驶豫Q×××××号轿车与原告李瑞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瑞金受伤,宋保国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为凭,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宋保国所驾驶的机动车在阳光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原告李瑞金的损失应首先由阳光财险郑州支公司公司应在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应由李瑞金和宋保国根据事故责任分担。对宋保国所应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宋保国和阳光财险郑州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并由阳光财险郑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向李瑞金支付。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应由宋保国负担。被告魏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李瑞金要求被告魏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原告李瑞金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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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彭某某、驻马店市明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和财产权的应当进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人寿财险开封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号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号车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人寿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F3**挂号车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叶某某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对叶某某主张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叶县龚店镇汝坟店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其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叶某某从事交通运输业且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叶某某所驾驶的拖拉机是其从事劳动的工具,并不是长期稳定从事行业活动,因此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其户籍性质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本事故中因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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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李某某、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书事实清楚,认定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事故车辆系被告韩某某所有,借用给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韩某某作为出借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豫Q×××××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险限额内按责任划分赔偿。因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不出原告的医疗费中哪些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故其辩称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又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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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常建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常建立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书事实清楚,认定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常建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常建立所有的L19222号小型普通客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险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查证事故事实的情况下,同意在各保险分项限额内合理合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及不承担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追加摩托车的驾驶人及保险公司,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2126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和评估意见书为证,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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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宋全会、贾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XXX与被告宋全会之间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宋全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本院对该认定意见予以采信。宋全会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宋全会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XX的损失应先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XXX要求宋全会、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予以合理支持。X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贾莹莹对其损失的发生有过错,要求被告贾莹莹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宋全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辩称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XXX的损失经核算如下:1、医疗费:1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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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长某与侯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侯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的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致残、车辆受损的事实清楚。泌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史长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采信,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行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人责任大小予以分担。由于豫Q×××××轿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告侯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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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张某某、河南省烟草公司驻马店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康某某与张某某、河南省烟草公司驻马店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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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瞿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该事故经上蔡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瞿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吴某某、被告瞿某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份额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吴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票据,结合原告的病历,确定为86010元,2、护理费,按照2016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住院天数,即27232.92元/365天×8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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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谢川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乔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及致乔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谢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凭,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故成因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应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故责任人谢川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达喀尔公司作为该车辆所有人及出租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谢川使用并收取费用,但未提供驾驶劳务,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豫AF53**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河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原告乔某某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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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明明与庄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该事故经上蔡县交警大队上公交认字(2016)第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级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速,被告庄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节明明无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97410元;2、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10853元/365天×141天=4193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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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梅某某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因雇员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在被梅某某雇佣售票期间,在售票的车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售票员余某某受伤。对此,作为雇主梅某某应当承担责任。该事故任已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进行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应予确认。由于梅某某系受害人余某某的雇主,作为雇员受害方余某某起诉雇主梅某某进行赔偿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梅某某认为余某某起诉主体有误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余某某受伤赔偿标准,是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由于余某某长期在城镇从事汽车售票劳务,在城镇生活工作一年以上,且系为上诉人梅某某提供售票劳务,尽管其在农村有土地,但其实际上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余某某的赔偿计算标准应适用城镇居民计算。故上诉人梅某某上诉该项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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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王智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智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智某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智某所有的豫Q×××××小型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约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各保险合同期内。故应先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智某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证据,本院确定原告祝某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及检查费:5555.52;2、营养费:14天×10元/天=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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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铁某某、安阳市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铁某某驾驶豫E×××××-ER283挂号货车与驾驶小型轿车的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及石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西平县交警队关于被告铁某某、原告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铁某某应对原告李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阳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安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核定,本次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17054.77元;2、后续治疗费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天×11天);4、营养费220元(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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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与案外人张典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典锋受伤,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为据。张典锋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已经得到相关理赔,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亦由原告李某赔付。关于张典锋损失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但原告李某驾驶营运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未提交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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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闫某某、驻马店市汇通快运有限公司正阳县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但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陈某因无偿乘坐被告闫某某的电动三轮受到伤害,交通事故,正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闫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所以,被告闫某某没有尽到让人搭乘应负有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闫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的起因系原告要求乘坐被告闫某某的三轮车让其无偿送原告回仓库取物品,被告闫某某送原告的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且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闫某某不是故意造成的,且原告作为成年人也应当意识到搭乘非客运车辆有一定的危险性,却仍然搭乘,其对自身因伤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发的起因、经过及造成的后果,对原告与被告闫某某之间各自应承担损失的责任比例,以原告陈某承担40%,被告闫某某承担60%为宜。原告因受伤造成了十级伤残,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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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花与王某某、周口市陆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王某某驾驶豫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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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齐某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肖启涛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齐某、李铮、齐嘉豪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适用法律准确,且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被告人保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齐某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上述事实有廊坊市安次区蔡豆庄社区居委会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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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某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向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该案件遂平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王某某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未与其驾驶的车辆接触,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是自己滑倒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提供的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视频资料、结合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调查材料,本院对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低速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该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行驶、速度过快且从右边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当,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刘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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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某驾驶浙E×××××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某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浙E×××××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问题。原告提交了租赁协议及门市部照片,旨在证实其在县城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未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缴税许可证等用以证实其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同时其亦未提交其经常居住地在县城的充分证据,故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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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十堰高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朱鹏程、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XX自2008年在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购房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故其相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被告人寿保险驻马店公司对原告XX提交的证据三医疗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按保险条款扣除10%的非医保目录用药。对此,本院认为,按医保目录核减理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人寿保险驻马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涉及到保险人免责内容的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告知、说明,故该减轻、免除人寿保险驻马店公司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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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任建合、辛集市运输六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8、9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治疗过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人寿财险株洲支公司、阜阳聚贤公司、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0有异议,庭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且不同意承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具备鉴定资质,受本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人寿财险株洲支公司、阜阳聚贤公司、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本院对证据10予以确认。鉴定费系原告确定损失数额支付的合理支费用,被告应予赔偿。被告平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郑州运输公司、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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