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驾驶无照三轮汽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根据被告人代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 齐震虎 审判员 魏 红 审判员 肖 霄 书记员:苑佳兴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后果,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未年检、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弯道处驶入逆行车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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