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董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报警,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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