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陕ED****/陕E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4国道韩城段由南向北行经板桥镇上景峰村**商店门前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后并拖移,致行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依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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