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怎么看的呢?咱们来拆解一下。 首先,法院确认,李某和屠宰场在2003年10月签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虽然没续签书面合同,但李某继续上班,这说明双方在继续履行原合同。 其次,李某在工作时手被屠刀划伤,还在治疗期间,屠宰场就口头通知他终止合同。这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法律明确要求,工伤治疗期间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再来看用工形式。屠宰场辩称,他们和李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解约,不用赔偿。法院却说:不对!虽然合同约定是计件工资,但李某从2003年10月起一直在屠宰场连续工作,按月拿工资。而且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明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环卫工人连红梅、张培英撞倒,造成连红梅受重伤、张培英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文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赔偿原告人的合理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红梅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51472.3元,住院治疗53天,住院期间认定由一人护理,护理费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35.14元/天×53天=186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3天=2650元,重伤及伤残鉴定费1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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