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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后及时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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