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及谅解情节,且李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上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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