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元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雇于吴某某麻将馆,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从事了添茶倒水、保洁等工作,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利润分成,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按照公通字[2014]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印发)第三条、第七条,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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