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略阳检刑不诉〔2023〕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1********,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巷**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5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介绍下载“易购娱乐”APP,并注册账号shbhckj888参与网络赌博。孙某某得知发展下线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可获取“易购娱乐”APP平台代理工资后,又先后注册了lclhckj888、yw999、lsy777、hy888四个下级账号,并发展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等下级会员,成为“易购娱乐”APP平台代理,从中获得佣金、彩金等利润分成共计15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刘某甲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9113********)、李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41300********)、孙某某中国银行账户(62178538000********)、殷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79001********)交易明细、“易购娱乐”APP软件赌博功能认定报告书、收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薛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殷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会员参与网络赌博,获取平台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退缴全部赃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退缴的涉案赃款由略阳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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