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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立某某寻衅滋事案)_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立某某寻衅滋事案)_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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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桑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乙、卓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255.00元(叁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圆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两名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对两名被不起诉人出具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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