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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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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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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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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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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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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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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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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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