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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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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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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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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交通肇事案)(简建平)(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交通肇事案)(简建平)(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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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20〕19号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20〕19号邵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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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0〕29号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0〕29号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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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17〕24号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17〕24号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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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检刑不诉〔2020〕15号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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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20〕16号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20〕16号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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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检刑不诉〔2020〕25号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峰检刑不诉〔2020〕25号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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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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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0〕33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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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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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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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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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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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峰检刑不诉〔2020〕35号)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张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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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20〕23号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报警,系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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