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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被告王某某、陕西科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科某公司雇佣的司机王某某在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时对原告造成侵害,依法应由被告科某公司对王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被告科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原告未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故对其要求误工费按月工资3500元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需由2人护理的证明,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故对其要求护理费按每日2人、每人每天150元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气垫床是遵医嘱购买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的气垫床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91888.76元、残疾赔偿金5688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3200元,共计19195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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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范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彰公交认字[2017]第1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据此认定被告范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铁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范钢驾驶的×××号“长城”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保险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民保险阜新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对原告张某某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中国人民保险阜新市分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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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孙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彰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将行人包某1撞到,致使包某1受伤,因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富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承担。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医疗费应以实际有效票据为准;牙齿治疗费没有相关票据佐证;护理费的计算标准过高,应按照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交通费未提供正规发票。综上所述,对原告包某1要求赔偿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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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吉珍与李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华安财险公司承认谢吉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谢吉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李静向华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华安财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李静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谢吉珍损伤,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依次在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吉珍与华安财险公司就下列赔偿项目及数额达成共识:1.医疗费40680.52元(含鉴定检查费704元,均为李静支付);2.护理费18745(自2017年6月20日至11月30日为163天,即115×163天)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150(50×163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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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华安保险认为司机李某驾车驶离现场,属于肇事后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条款第八条二款(一)项的规定,逃逸、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为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事由,故商业险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本院认为李某存在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于20分钟后返回现场,对伤者进行了积极救治,所以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逸并无不妥。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商业险就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有违保险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和保险公平原则,故被告华安保险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华安保险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情,原告陈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16980.97元(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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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甲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3870.95元(凭据)。2.护理费20329.66元(39261元/365天×189天),此节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级护理给付1人。3.伙食补助费9450元(50元/天×189天)。4.交通费2136元(10元/天×18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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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绍臣诉被告白俊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白俊杰驾驶车辆忽视安全将原告撞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白俊杰应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因此次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结合其提供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票据,结合住院病案等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为15374.5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外购药云南白药气雾剂34.5元,因没有相关医嘱及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结合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数额应为1300元(100元×13天),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营养费,原告提供的长期医嘱中记载“流食”字样,结合原告伤残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1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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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梁某和原告安某某驾驶车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主次原因,为此,被告梁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安某某应负次要责任。关于医疗费,原告支付二次手术住院医疗费4775.05元,属合理支出,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户籍为农业家庭户口,应按照其户口性质按每天37.66元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考虑到原告受伤时间距评残时间间隔较长,酌定支持误工时间500天;关于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按10%支持,支持20年,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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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平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张某某驾驶超载的车辆行驶至肇事地点处,忽视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与殷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应予采信。因保险公司承保了张某某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系运输公司雇佣人员,运输公司自愿承担侵权责任,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张某某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认可,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主张营养费,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张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志中有营养神经字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主张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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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范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3932.50元(凭据)。2.误工费26446.63元(37127元/365天×260天),此节虽然原告受伤时年龄已过退休年龄,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退休后为人看小孩,系其力所能及的工作,故应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给付误工费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18712.80元(37127元/365天×18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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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拉图、高花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阜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其车辆在被告阜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阜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陶某拉图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高花的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民收入标准计算为113.44元/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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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某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案情,被告刘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小区内道路左转过程中未避让行人、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某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刘某某应承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案情,原告肖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81943.92元(凭据)。2.护理费9663.19元(37127元/365天×40天+37127元/365天×55天),此节重症监护和一级护理期间给付2人护理费,二级护理给付1人护理费,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关于原告请求的出院后90天护理费,因原告未做护理期限鉴定,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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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先后两次医疗费用,被告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因先前已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损失42592.95元,为此被告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尚有7407.05元(50000.00元-42592.95元),故原告此次的医疗费用9077.94元,被告应在7407.05元医疗费用赔偿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拐杖的费用,结合原告的病因及术后需康复的实际情况,被告亦应予以赔偿。故本院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住院期间发生的高间床位费应予去除的意见,因无充足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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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高某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高某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也有责任,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78751.44元。(凭据)2.误工费20416.66元(2500元/30天×245天),此节原告已提供工作证明,并且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低于辽宁省2017年度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故原告误工费可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计算,误工期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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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万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合法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认定的事故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及当事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万某某违法驾驶车辆,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原告任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任某某医疗费10000元,故其对任某某其他医疗费不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任某某主张误工费应计算至评残前一天止,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并对其误工时间申请鉴定,经鉴定确认误工期为180天,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赔偿的74天,任某某的误工期应为106天的抗辩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任某某主张交通费2000元,其提供的1000元为打车收据而非正规车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因任某某病情根据出院医嘱确需复查,故酌定交通费600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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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与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本案孟祥辉负全部责任,但孟祥辉为徐某雇佣的司机,事发时孟祥辉为被告徐某开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由本案被告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徐某提出的原告邸某某未走人行横道存在过错的主张,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己经认定,本次事故是由于孟祥辉夜间忽视瞭望,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发现情况后措施不当,向左侧躲避过程中刮撞该开口(路口)处横过公路的行人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己认定孟祥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对被告徐某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7,094.94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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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张某某、王国庆、沈阳市万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责任问题。本起交通事故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国庆雇佣的司机徐树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某雇佣的司机李猛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一审法院根据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安某某对张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经查,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沈阳市铁西区昆明街道燕塞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张某某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某的赔偿标准适用城镇标准并无不当,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本院对此赔偿标准的认定予以维持。关于赔偿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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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是否减少及减少的数额,本院不予采信。田某提供的诊断书六张,可以证明其休息时间,本院予以采信。田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一份,可以证明其属于失地农民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田某提供的被扶养人证明一份,可以证明被扶养人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田某提供的鉴定费收据两份、复印费收据两份、租床费收据一组,可以证明其相关费用支出,本院予以采信。田某提供的电动车收据一张,欲证明车辆损失,本院认为,该收据为车辆购买时的收据,与车辆损失数额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委托鞍山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一份,可以证明田某伤残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0日,马某驾驶辽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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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宫某某、被告崔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某雇佣的司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0856.60元(凭据)。2.误工费8577元(3100元/30天×83天),此节原告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原告提供了继续工作获取报酬的证据,故对其误工费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低于原告从事行业住宿和餐饮业辽宁省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予以采纳。3.护理费8927.84元(39261元/365天×8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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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荣某与被告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荣某无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荣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王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阜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荣某相应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阜新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阜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4789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00元50元天×214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62987.40元(按辽宁省2018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34993元年×18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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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新诉被告单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阜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某香驾驶车辆时,未注意交通安全,车辆侧翻后与刘东生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本人和原告受伤,邢某香、刘东升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单多作为刘东生所驾驶的辽GNEXXX号车所有人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辽GNEXXX号车在被告中保阜新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被告中保阜新分公司作为保险人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其余部分在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单多承担。但因被告中保阜新分公司已经在该车交强险和第三者险项下赔偿他人部分损失,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赔偿尚有一部分赔偿余额,故被告应在剩余的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赔偿限内承担赔偿责任。辽AKXXXX号车驾驶员邹恩凯无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AK08K7号车所有人或者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按无责赔偿的规定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交强险的10%)承担赔偿责任,此部分赔偿应当从被告中保阜新分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同时,本起事故的另一受害人邢某香也已向本院起诉,要求本案被告中保阜新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邢某香、邢某新的经济损失数额分别确定被告中保阜新分公司的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赔偿数额。综上,本院对被告中保阜新分公司提出的辽AKXXXX号车没有责任,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交强险无责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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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邸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邸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作羽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与投保人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范围内,对原告刘某某的合理损失直接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侵权人被告邸岗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刘某某诉请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请求的误工费,双方均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应计算至评残前一日;诉请的鉴定费,提供了相关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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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灯塔市金某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洪杰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车队作为肇事车辆“陕汽”牌牵引车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与投保人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范围内,对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直接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金某车队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诉讼中,被告金某车队对原告李某在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期间进行二次手术前12天的住院相关费用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金某车队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李某诉请的医疗费,提供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等,本院予以支持;诉请的误工费,提供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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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周某某、富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与投保人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范围内,对原告李某的损失直接赔付,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侵权人即被告周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李某诉请的医疗费,提供了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补充诊断书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请的误工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期限至评残前一日即265天;诉请的护理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请的伙食补助费,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诉请的交通费,结合其住院天数及家庭住址,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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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与阜新立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段贺峰的行为是共同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窦某的行为是共同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兵兵作为肇事车辆“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其所属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比照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窦某的经济损失,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诉讼中,被告王兵兵提出本案已经调解结案,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原告已经丧失了再次起诉的诉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窦某左小腿截肢与2014年8月7日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王兵兵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窦某左股骨干、左胫腓骨多发粉碎性开放性骨折,但并不必然造成导致其左小腿踝上截肢,外伤只是导致左小腿踝上截肢的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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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墨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杜秀珍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3957.98元(凭据),此节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急性胃炎的治疗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急性胃炎与此次交通事故有一定因果关系,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11274.96元(35128元/365天*4天+3300元/30天*99天),此节一级护理给付2人护理费,二级护理给付1人护理费,护理人员杨绍峰工资标准依据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表确定,另一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按照辽宁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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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郑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郑志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王静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5654.86元(凭据)。2、误工费23663.96元(29082元/365天*297天),此节误工费标准按照辽宁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期间原告请求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7410.56元(35128元/365天*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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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某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周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周洋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周淑珍的具体损失有:1、医疗费32609.91元(凭据);2、误工费23520元(3600元/30天*196天),此节误工费标准依据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16649.72元(35128元/365天*158天+35128元/365天*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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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田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田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田红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刘颖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4969.20元(凭据)。2.误工费17481.72元(31126元/365天×205天),此节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已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却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故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9866.62元(37127元/365天×6天+371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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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蒋轶红作为雇主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结合案情,原告马起的具体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1746.48元(凭据)。2、误工费23986.67元(2800元/30天*257天),此节误工费标准依据原告工资卡明细确定,误工期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16376.56元(37127元/365天*161天),此节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4、住院伙食补助费8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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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子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宋炳武作为雇主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张瑞霞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76236.70元(凭据)。2、误工费23195.26元(31126元/365天×272天),此节原告提供了工作证明,故可给付误工费,但其工资表上的工资额已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未提供纳税证明,故其工资标准不予支持,可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期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1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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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东某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阜新东冠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机寇海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阜新东冠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阜新东冠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结合案情,原告王卓洋的具体损失有:1、医疗费1356.25元(凭据)。2、护理费2117.28元(35128元/365天*22天),此节按照辽宁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3、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4、交通费220元(1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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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龙某某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鞍山龙腾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机王德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鞍山龙腾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孙井华的具体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6122元,此节原告请求的数额低于依据原告提供的票据计算所得数额,故予以支持。2、误工费29916.66元(2500元/30天*359天),此节误工费标准按照用工合同书确定,误工期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11933.76元(35128元/365天*124天),此节按照辽宁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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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于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系有偿乘坐被告于某某所有的出租车,与被告于某某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于某某作为承运方,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到目的地。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于某某应当对原告受伤一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给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给付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于某某所有的出租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被告于某某所有的出租车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考虑本案具体情况,被告于某某应赔偿原告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9671.68元、误工费为26981.39元、护理费3272.16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170元、残疾赔偿金58164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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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颜士平雇用的司机李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颜士平作为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崔凯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8672.55元(凭据)。2、误工费20636.30元(3383元/30天×183天),此节依据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和工资表确定。3、护理费10682.76元(35128元/365天×111天),此节按照辽宁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住院期间三级护理59天不给付护理费。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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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张殿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张殿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殿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刘子英的具体损失有:1、医疗费10542.83元(凭据)。2、误工费7967.67元(29082元/365天*100天),此节误工费按照辽宁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6255.67元(35128元/365天*5天*2(人)+351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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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与被告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医疗费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兰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6744.79元(凭据)。2.误工费17396.45元(31126元/365天×204天),此节误工费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10883.80元(37127元/365天×17天+37127元/365天×90天),此节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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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雇佣的司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案情,本院确定刘某某负70%的主要责任,阎某某负30%的次要责任。被告马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阎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7171.32元(凭据)。2.误工费15616.25元,此节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低于依据辽宁省2016年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误工天数定残前一日计算所得数额,故予以支持。3.护理费6103.06元(37127元/365天×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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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某与被告孟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鲁某与孟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辽JZXXX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中给另二名伤者按各自所占比例预留医疗费份额,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同等责任赔偿。结合案情,原告鲁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4535.08元(凭据)。2.误工费9892.10元(31126元/365天×116天),此节误工费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3865.28元(37127元/365天×18天+37127元/365天×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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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沈某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结合案情,原告杨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9413.01元(凭据)。2.误工费32234.60元(31126元/365天×378天),此节误工费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21869.32元(37127元/365天×215天),此节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4.住院伙食补助费10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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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9027.89元(凭据)。2.误工费28822.79元(32876元/365天×320天),此节误工费原告虽提供按摩技师证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经营或从事按摩行业,故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期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5270.65元(39261元/365天×10天+39261元/365天×39天),此节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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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某雇佣的司机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徐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康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26033.46元(凭据)。2.误工费14250元(50元/天×285天),此节原告虽到退休年龄,但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事故前从事保姆工作,故可以给付误工费,误工费标准按照其雇主提供的证人证言确定,误工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9864.90元(37127元/365天×20天+371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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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阜新市某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案情,本院确定张某负70%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30%的次要责任,被告吴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陈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8278.31元(凭据)。2.误工费36580元(3538.33元/30天×310天),此节误工费按照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表确定,误工期间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11009元(371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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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案情,本院确定原告承担70%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鉴于辽J5XXX6号小型客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某按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原告吴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86789.65元(凭据)。2.误工费22854.15元(31126元/365天×268天),此节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已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原告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故该证明不予采信,原告误工费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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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开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高级病房住院增加的病房费用支出应视为原告扩大的损失,该部分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5、关于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开大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接受发包的被告方某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方某某,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开大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开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迪,被告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在受被告方某某雇佣期间因工作受伤,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济损失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开大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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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康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53560.4元(凭据)。2.误工费14752.87元(31126元/365天×173天),此节原告虽然提供了误工证明及工资表,但工资表中没有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情况,属临时出具,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每月工资为3300元的真实性,故原告主张的工资额本院不予采信。其误工费按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期间原告主张按照医嘱计算至出院后三个月,因为少于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天数,故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8442.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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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任某某雇佣的司机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苗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5966.27元(凭据)。2.误工费2792.17元(32876元/365天×31天),此节误工费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3.护理费2473.98元(39261元/365天×6天+39261元/365天×17天),此节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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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闵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闵某某与被告王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结合案情,原告闵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3414.29元(凭据)。2.误工费11938.74元(31126元/365天×140天),此节误工费按照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9816.59元(35128元/365天×12天+35128元/365天×90天),此节护理费原告按辽宁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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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大队作出阜公交海认字【2018】第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其客观真实,本院应予采信。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福田牌正三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致使原告受到伤害,对该起事故应负70%责任,原告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使,对该起事故应负30%责任。原告驾驶的福田牌正三轮摩托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对于被告称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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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案情,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70%的主要责任。鉴于辽MSXXX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崔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1000元,此节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低于依据原告提供票据计算所得数额,故予以支持。2.误工费21600元(3000元/30天×216天),此节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每月3000元低于依据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事发前3个月工资表计算所得月平均工资,故予以支持,误工期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2020元(37127元/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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