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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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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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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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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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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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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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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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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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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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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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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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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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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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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丙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丙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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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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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中导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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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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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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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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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动报案并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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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丁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丁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丁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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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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