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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又未实际使用涉案火药枪,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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