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有共同抚养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和赡养的老人,张某某的死亡已经给该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能够修复家庭、社会关系,使其回归家庭更好完成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本案为单方交通事故且为过失犯罪,案发后王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且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采取急救措施,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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