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为其母亲,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事后及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