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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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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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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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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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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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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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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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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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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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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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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在本院审查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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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偷砍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本案中证明被盗窃的树木的数量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调取到被盗树木的有效价格证明,也因为树木被销售无法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且销赃价值只有龚某某的证言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铅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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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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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杨某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中华杨某某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能自杨某某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起杨某某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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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已全部到位,而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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