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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07-25 李北斗 评论 0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首先主体资格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冯某在某某某公司工作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故冯某要求判令解除其与某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冯某与某某某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冯某于2023年11月26日受伤的性质已被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工)单位为某某某公司,因某某某公司未给冯某参加工伤保险,某某某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冯某的工资标准。本案中,双方均未举示冯某工资的发放情况,但双方在一审中均认可冯某的工资为220元/天,一审法院确认冯某的工资为220元/天。另,冯某主张某某某公司除按照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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